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02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王文生与被执行人李成晋城彤鑫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生,李成,晋城彤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897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生,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李成,男,1963年1月4日出生,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晋城彤鑫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文生与李成、晋城彤鑫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成、晋城彤鑫投资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其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成、晋城彤鑫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股权等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成、晋城彤鑫投资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焦 炜人民陪审员  赵晋文人民陪审员  原龙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苗一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