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执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石森军、柳建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森军,柳建中,洪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2753号申请执行人:石森军,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柳建中,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洪燕,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森军与被执行人柳建中、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柳建中、洪燕已支付案款5000元、诉讼费400元、执行申请费500元,余款双方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11执27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