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张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02刑初393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萍,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萍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杭延生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5月27日,于某找到被告人张萍要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张萍从杨某(在逃)处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约0.5克甲基苯丙胺,后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于某,张萍从中获利100元。2、2017年6月5日,王某和于某找到被告人张萍要购买甲基苯丙胺,张萍从一名绰号为”六毛子”的人处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袋甲基苯丙胺,每袋约0.4至0.5克,后以14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王某和于某,张萍从中获利200元。另查明,被告人张萍于2017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证人于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资料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张萍供述及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萍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他人购买毒品而予以居中贩卖并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萍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杭延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