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3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于志超与XX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超,王海艳,XX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3449号原告:于志超,男,汉族,1996年12月3日出生,住肇东市。被告:王海艳,女,其他不详。被告:XX良,男,其他不详。原告于志超与被告王海艳、XX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志超没有提供被告王海艳、XX良现准确住址,经释明后亦没有提供。故本案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志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元,退回原告于志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景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