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执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唐莲娣、陈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莲娣,陈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1813号申请执行人唐莲娣,女,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陈经,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申请执行人唐莲娣与被执行人陈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4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经应偿付申请��行人唐莲娣案款333700元及后段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陈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24执18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涛审判员 隋志伟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 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