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姚世均与四川芝溪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世均,四川芝溪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姚世均,男,生于1985年9月24日,汉族,住蓬溪县新会镇高娅村1社1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8509240814。委托代理人:姚荣忠,男,生于1963年4月16日,汉族,住蓬溪县新会镇富垭村1社1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6304160811。被执行人:四川芝溪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上河街蓬溪花园3幢(1-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06236992X4。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姚世均与四川芝溪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元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