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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4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八里铺支行、王常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八里铺支行,王常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4347号之一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八里铺支行,住所地:莘县十八里铺镇驻地。负责人:申俊青,支行行长被申请人:王常记,男,1965年2月24日生人,汉族,住莘县。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八里铺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常记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常记的银行存款15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八里铺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常记在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八里铺支行62×××17账户的存款15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光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少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