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2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XX兰与李云治、赖永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兰,李云治,赖永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1460号原告:XX兰,女,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号。被告:李云治,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社。被告:赖永秀,女,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7号33幢1层2-5号及2层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兰诉被告李云治、赖永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XX兰承担。审判员  陈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古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