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3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松生与颜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生,颜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3236号原告:李松生,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颜情,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李松生与被告颜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松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情经本院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松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颜情返还借款本金5096元及欠款502元,并支付利息530元,合计6128元;2.判令颜情向李松生支付罚息至实际还清之日。在诉讼过程中,李松生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颜情返还借款本金5096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4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李松生放弃要求颜清偿还欠款502元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其与颜情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2017年3月31日,颜情因需要资金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借款协议》内容后,发布内容为借款7000元,借款年利率24%,借款期限为2017年3月31日至2017年4月3日,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要约。其在借贷宝平台上接受颜情的要约并承诺出借款项后,于同日通过第三方鹰皇金佰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平台向颜情的借贷宝帐户汇款7000元。借款后,颜情仅于2017年6月28日偿还本金1904元,至今尚欠其借款本金5096元及相应的利息未还。颜情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交付借款是借款合同生效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规定,本案李松生对颜情在借贷宝平台发出的要约作出承诺,并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将借款划入颜情的借贷宝帐户后,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而且借款协议的内容、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4月3日,还款宽限期为1天,逾期还款自宽限期次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现已逾还款时间,颜清仅偿还1904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李松生要求颜情返还借款本金5096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4月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颜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颜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李松生借款本金5096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4月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颜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美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丹阳附: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