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邱水英、雍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水英,雍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142号��请执行人:邱水英,女,197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雍森,男,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邱水英与被执行人雍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赣0313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水英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赣0313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600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仅履行5000元的还款义务,剩余55000元借款仍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雍森的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雍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雍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对其罚款5000元,限制其高消费���限制出境、拘留15天的执行决定,并向老关镇司法所送达了司法建议书。因被执行人雍森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赣0313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雍森偿还剩余借款55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雍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的,申请执行人邱水英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林建华审判员 胡自伟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智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