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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8执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小福与被执行人肖勇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小福,肖勇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8执1929号申请人孔小福,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阳江。被执行人肖勇虎,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41岁,汉族,住所地高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孔小福与被执行人肖勇虎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孔小福漏列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孔小福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8执19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光虎审判员  卜志良审判员  祁武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旻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