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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魏双利与孙德军、刘云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双利,孙德军,刘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魏双利,男,1965年10月25日生,满族,司机,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孙德军,男,1959年6月18日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刘云侠,女,1961年12月6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魏双利与孙德军、刘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现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款,经本院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大志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