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8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谢某1与尹某、谢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1,尹某,谢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781号原告:谢某1,男,1950年3月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翠,张家港市锦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女,195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谢某2,女,1977年9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现住张家港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玮,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某1与被告尹某、谢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谢某1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1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谢某1负担。审判员 黄 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