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2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迟筵宴诉孟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迎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筵晏,孟令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迎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2民初85号原告迟筵晏,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被告孟令国,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虎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迟筵晏与被告孟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迟筵晏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迟筵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筵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迟筵晏负担,财产保全费2200元退还迟筵晏。审 判 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苗忠全书 记 员 丁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