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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2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迟筵宴诉孟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迎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筵晏,孟令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迎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2民初85号原告迟筵晏,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被告孟令国,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虎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迟筵晏与被告孟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迟筵晏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迟筵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筵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迟筵晏负担,财产保全费2200元退还迟筵晏。审 判 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苗忠全书 记 员  丁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