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7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吉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吉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7366号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下柳村8号。法定代表人:王晋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厉红樱,女,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系公司财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国平,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系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蒋吉斌,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吉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舒 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