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1987、2092、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蒋东明、陈勤庆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东明,陈勤庆,蒋书敏,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网山经济联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1987、2092、2371号被执行人:蒋东明,男,汉族,1982年7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陈勤庆,男,汉族,1996年7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蒋书敏,男,汉族,1964年6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网山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网山村。机构代码:692433551。法人代表:钟耀南本院在执行蒋东明、陈勤庆、蒋书敏、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网山经济联合社犯贩卖毒品、单位受贿、贪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缴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蒋东明、陈勤庆、蒋书敏、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网山经济联合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6)粤0705刑初632、39号、(2017)粤0705刑初71号刑事判决确定的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仍未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也未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报告财产。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蒋东明、陈勤庆、蒋书敏、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网山经济联合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蒋东明、陈勤庆现尚有300元未上缴,蒋书敏尚有470000元未上缴、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网山经济联合社尚有760000元未上缴。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钊平审判员 梁少文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国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