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柳叶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袁鸿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柳叶湖社区居民委员会,袁鸿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2414号原告: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柳叶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常德市柳叶湖七里桥街道柳叶湖大桥。法定代表人:郑望来,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永忠,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锋,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系该社区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袁鸿君,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渔业总场。原告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柳叶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柳叶湖社区)与被告袁鸿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了(2017)湘0702民初13号民事判决,袁鸿君不服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了(2017)湘07民终661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7)湘0702民初13号民事判决,该案发回本院重审。后依袁鸿君的申请,对2015年12月19日《原渔场区域土地征拆资金分配实施方案》上“袁鸿君”的签名予以笔迹鉴定。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了常司鉴[2017]文鉴字第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柳叶湖社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永忠、杨元锋,袁鸿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柳叶湖社区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袁鸿君返还柳叶湖社区土地补偿款201440元;本案诉讼费由其承担。袁鸿君辩称,其不同意退还该土地补偿款201440元。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湖南省常德渔业总场于1996年5月30日成立,后因宣告破产,于2010年9月28日被注销。2003年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通过关于对《关于柳叶湖度假区所辖三村改居的申请报告》的批复,并决定在常德市渔业总场设立常德市武陵区柳叶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其后2007年12月,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通过《关于常德渔业总场改制过程中涉及职工优惠待遇问题的意见》,明确柳叶湖社区接管渔场生产资料。2010年10月29日,柳叶湖区域建设开发协调小组办公室通过《关于老堤障退田还湖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渔场土地收益除安置职工后,若多数人同意以货币形式分配的,可以发放到人。后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以常国土资决字[2012]5号决定书收回了原湖南常德渔业总场位于柳叶湖社区老堤障片区的国有土地一宗,该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总面积1510422.38㎡,其中农用地1435099.35㎡,建设用地75323.03㎡。2012年12月14日,柳叶湖旅游度假区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关于老堤障退田还湖建设工程拆迁腾池相关奖补政策备忘录》,明确2013年3月30日前腾池奖励补助标准为20000元/亩,该奖励费用均从原渔场土地补偿款中先行列支,最终进入渔场土地款分配方案,由渔场工作部负责找补平衡。2013年2月1日,袁鸿君在《老堤障项目腾房腾池补助清交单》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补偿清交单》上签名,袁鸿君获得腾池补助361440元(其承包渔塘面积18.072亩,补助标准20000元/亩),获得渔池设施、青苗补偿款共计169877元。上述款项支付方于2017年2月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袁鸿君。2015年12月17日,柳叶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原渔场区域土地征拆资金分配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确定参与改制原渔场747名职工均属补助对象,标准为16万元/人(已分配到位)。柳叶湖社区认为袁鸿君多分配了201440元(361440元-160000元)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常德渔业总场鱼塘于20世经80年代分包到户,共有81个16亩以上的大池子,27个8亩以下的小池子,到渔场改制及老堤障项目建设被征收时,共有渔场职工747名,袁鸿君属职工。袁鸿君承包经营的渔塘为大池子,计18.072亩,自2008年以来基本上没有缴纳相关承包费等。认定上述事实有企业注册资料、民事裁定书、《批复》、通知、《会议纪要》、决定书、《政策备忘录》、清单交二份、银行回单及《分配方案》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该款201440元的性质如何认定及袁鸿君领取该款是否有法律根据?依本院查明的事实表明,首先,袁鸿君已于2013年2月领取了腾池补助款361440元(18.072亩×20000元/亩),依政策备忘录的界定此款系从原渔业总场土地补偿款中先行列支,最终进入渔场土地款分配方案,并找补平衡。故而,本院认定该款的性质应认定为土地补偿款,而该款与其原渔场职工身份相关;其次,2015年柳叶湖社区通过了最终的分配方案,即参与分配的为747名职工,袁鸿君系职工,标准为160000元/人,该方案的出台虽有一定的瑕疵,但符合原渔场大多数职工利益,且与政策备忘录的界定相呼应,即该款最终纳入土地款分配方案,并负责找补平衡,因而最终的分配方案符合实质的公平、正义,应认定该方案合法有效,而袁鸿君是否在该分配方案上签名不影响其效力的认定。但柳叶湖社区的征拆事宜推进中工作不够细致,产生偏差,应在其他方面给予袁鸿君找补平衡;最后,袁鸿君承包大池子多年,且2008年至2013年2月腾池时亦基本上没有缴纳相关费用,以上期间,经营鱼池亦有一定所得;另一方面,相较于没有池子或池子较小的家庭,其获得的渔池腾退设施补助款达169877元。以上二项款项所得在一定程度弥补了袁鸿君只有一名职工身份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的亏欠,且从大局出发,柳叶湖社区亦在本次诉讼后应通过其他方式为袁鸿君个案找补平衡,方显和谐及人文关怀,亦在一定程度上亦彰示一级基层组织的公仆初心。综上,本院认为袁鸿君只能取得原渔业总场土地补偿款一人份额160000元,其领取的361440元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应将其中的201140元返还。柳叶湖社区相关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袁鸿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柳叶湖社区居民委员会返还不当得利款2014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22元,应由袁鸿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祥彪人民陪审员 罗朝珍人民陪审员 张治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