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均宜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均宜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旭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均宜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王少岩,执行董事。上诉人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884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虽然其工商登记住所地位于金水辖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高新区辖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上诉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能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上诉人工商登记住所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小青审判员 孙艳凌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