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2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大从、谭国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从,谭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2107号之一被执行人王大从,男,199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执行人谭国庆,男,1996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王大从、谭国庆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吴刑二初字第0181号刑事判决已生效。依该刑事判决,王大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谭国庆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因王大从、谭国庆未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标的200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谭国庆已自动履行罚金1000元并上缴国库。经向相关银行及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大从无足额银行存款,无房地产、机动车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王大从刑满释放,下落不明,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等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的罚金应予缴纳。但被执行人王大从现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刑二初字第0181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刑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则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丁启龙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虞 虹书 记 员 徐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