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民初3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春梅与张柱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梅,张柱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3673号原告:李春梅,女,192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告:张柱生,男,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李春梅与被告张柱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李春梅诉称,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物品,如不能返还原物的赔偿现金1734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5日,原告在自己位于郝家沟村的房子休息,张柱生带领其妻子以及两个女儿等人闯进原告屋子以拆房子为由,不顾原告反对强行将原告带离自己的屋子,塞进车里,拉到被告妻子家中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后经原告女儿报警后被解救出来。2016年12月26日,被告趁原告不在家之际,将原告屋内的物品带走,并拆除房屋窗户。原告回到院里看到窗户被拆,家里好多不见了。屋内有原告好多贵重物品和有纪念意义珍贵物品以及现金5000元,都被被告拿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被告拒不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张柱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柱生现居住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兴华街永乐社区翡翠园6号楼3单元5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张柱生住所地是太原市万柏林区兴华街永乐社区翡翠园6号楼3单元501号,属于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柱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建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