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郭凯阳、郭向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凯阳,郭向阳,郭秀菊,王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郭凯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郭向阳,男,汉族。被执行人:郭秀菊,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明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郭凯阳、郭向阳诉郭秀菊、王明华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城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