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颜含平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含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416号罪犯颜含平,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双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颜含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颜含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娄中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2016年4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颜含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七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颜含平提请减刑。本院认为,罪犯颜含平系诈骗犯罪,诈骗数额巨大,且有履行能力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含平不予减刑。以上意见当否,请研究。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