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海燕与马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燕,马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2790号原告李海燕,女,汉族,1984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宁远县,被告马斌,男,汉族,1986年5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澧县,原告李海燕与被告马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主张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之日止。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27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海燕归还借款本金27000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7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小红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焕湖书 记 员 苟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