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刑终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彬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彬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121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彬,女,1977年10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辩护人傅兵,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彬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八月七日作出(2017)沪0110刑初65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李彬不服,以原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彬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彬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彬自愿撤回上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彬撤回上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刑初6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朱银萍审 判 长 郭 寅审 判 员 王 峥代理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健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