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刘媛与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媛,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055号申请执行人刘媛,女,1977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准格尔南路一号街坊**号。身份证号:1527011977********。被执行人张鹏,男,1980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颐景园小区*号楼***室。身份证号:1527011980********。申请执行人刘媛与被执行人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诉讼费1150元,被执行人应向法院缴纳执行费141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2015)东民初字第431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1417元,已向申请人共计偿还元。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东民初字第4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 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永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