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7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罗远州申请执行陈昌文、熊兴全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远州,陈昌文,熊兴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7执360号申请执行人:罗远州,男,生于1984年7月26日,住四川省荥经县。被执行人:陈昌文,男,生于1972年12月13日,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熊兴全,男,生于1963年5月10日,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罗远州与陈昌文、熊兴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兴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7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辛安文执行员 严锦蓉执行员 黄中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