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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3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云南久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久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3933号申请执行人:云南久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西山区董家村村口(石安公路石咀段省汽修一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86198962E。法定代表人:赵晓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英,云南海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熊某某,男,哈尼族,1983年4月30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申请人云南久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47800元的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112民初4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娅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