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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4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施映芹与杨增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映芹,杨增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4执202号申请执行人施映芹,女,1958年5月1日生,住昌宁县。被执行人杨增超,男,1982年1月30日生,住昌宁县。申请执行人施映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宁县人民法院(2017)云0524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增超赔偿人民币48279.8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5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6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增超从小患病,家庭困难,其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情况后,合议庭评议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昌宁县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王建才审判员  杨景艳审判员  唐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季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