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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33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蔡文欧与轩辕瑞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欧,轩辕瑞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3984号原告:蔡文欧,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被告:轩辕瑞珏,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蔡文欧与被告轩辕瑞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蔡文欧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文欧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正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寅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