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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高永涛与河南中投盈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涛,河南中投盈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叶县保安镇人民政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436号原告高永涛(曾用名高涛),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被告河南中投盈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叶县保安镇人民政府院内。组织机构代码证:69597157-4。法定代表人古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卡,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郑州市。第三人叶县保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叶县保安镇。组织机构代码证:74577042-1。法定代表人贺利民,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涛诉被告河南中投盈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第三人叶县保安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永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河南中投盈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第三人叶县保安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永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永涛撤回对被告被告河南中投盈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第三人叶县保安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永涛负担。审 判 长  齐勇业审 判 员  XX星人民陪审员  王新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亚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