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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民终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荆门市旭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荆门市旭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罗邦线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民终9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市旭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白云大道30号。法定代表人:王新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城,荆门市东宝区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880116692J。负责人:文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俊超,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邦线,女,1955年3月5日出生,住沙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荆门市旭冉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旭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荆门市分公司)、罗邦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2017)鄂082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荆门旭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城、被上诉人人民财保荆门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俊超、罗邦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到庭参加诉讼。庭后双方申请调解,扣除调解期限一个月,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荆门旭冉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罗邦线的经济损失由人民财保荆门市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保险条款第三十条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未采用不同颜色、字体、符号予以提示,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二、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荆门旭冉公司与保险人在特别约定清单第三条中约定:“本保险为打通理赔,每人死亡残疾和医疗费赔偿责任共用相同限额”,即死亡、残疾、医疗费赔偿的限额均为50万元,该条款为非格式条款,应当优先保险条款第三十条的适用,此为荆门旭冉公司投保的目的。原判依据保险条款第三十条,认定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为5万元,是认定事实错误。人民财保荆门市分公司辩称,在本案一审时,保险公司已就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所享有的责任减免事项,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条款等证据,一审法院经过审查,确认了以上证据的证据效力,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客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荆门旭冉公司的上诉请求。罗邦线述陈,荆门旭冉公司上诉对罗邦线的个人损失89195.56元没有异议,只是对人民财保荆门市分公司赔偿76120.76元有异议,荆门旭冉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由二审法院认定。罗邦线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罗邦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2887.56元由荆门旭冉公司、人民财保荆门市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荆门旭冉公司、人民财保荆门市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29日,荆门旭冉公司为其公司的鄂H×××××号大型普通客车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附加司乘人员,每人(座)责任限额5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9月26日0时至2016年9月25日24时,并足额缴纳保险费,人民财保荆门市分公司于当日出具保险单。2016年6月25日,刘伟驾驶鄂H×××××号大型普通客车(载乘罗邦线等人)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于10时20分许行至2056KM路段,超车时遇对向马文文驾驶的鄂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相撞后,鄂H×××××号大型普通客车失控,失控后又与同向后方唐勇驾驶的鄂D×××××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刘伟、马文文死亡,罗邦线等人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邦线被送往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支付了医疗费628.26元。出院医嘱让休息2月。2016年7月4日,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6]第1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伟承担主要责任,马文文承担次要责任,罗邦线等不承担责任。2016年12月21日,荆门今宋法医司法鉴定所荆今[2016]法鉴字第9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罗邦线的伤残等级为10级,赔偿指数为10%,后期治疗费为4000元,护理时间为90日。鉴定费2280元。另查明,罗邦线自2015年5月起在经营场所位于沙洋县××××街的××××家庭农场从事饲料销售,且居住在沙洋县××××路。鄂H×××××号大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系荆门旭冉公司,驾驶员为刘伟。人民财保荆门市分公司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第三十条规定:旅客因伤残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是否过高。本案中,罗邦线向荆门旭冉公司购买车票后乘车,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即荆门旭冉公司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荆门旭冉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罗邦线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罗邦线出具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单》证实承运人荆门旭冉公司与人民财保荆门市分公司之间形成了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有关“……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的规定,人民财保荆门市分公司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第三十条有关“旅客因伤致残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有关“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辨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的规定,本案中,荆门旭冉公司作为承运人对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乘客即罗邦线负有赔偿责任,人民财保荆门市分公司在承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人民财保荆门市分公司提出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期治疗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共赔偿5万元(50万元×10%)的辩解意见,予以支持。罗邦线主张医疗费628.26元、残疾赔偿金51396.9元、鉴定费2280元、后期治疗费4000元,被告均无异议,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庭审中,原、被告就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营养费4000元达成一致意见,予以支持。罗邦线主张复印费52元,因其证据难以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是否过高的问题。罗邦线主张护理费7677.9元,根据其提交的伤残鉴定,其护理时间为90日,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1138元/年,一审核定护理费为7677.9元(31138元/年÷365日×90日)。罗邦线主张误工费17452.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有关“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一审核定误工时间为179日,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5589元/年,一审核定误工费为17452.5元(35589元/年÷365日×179日)。罗邦线主张交通费1000元,虽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但考虑到罗邦线确实存在交通费支出,一审酌定支持交通费500元。综上所述,罗邦线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9195.56元[医疗费628.26元、残疾赔偿金51396.9元、护理费7677.9元、误工费17452.5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营养费4000元、鉴定费2280元、后期治疗费4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罗邦线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9195.56元,由荆门市旭冉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判决第一项应由荆门市旭冉运输有限公司赔偿罗邦线89195.5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在承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罗邦线76120.76元(其中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期治疗费三项共计赔偿50000元);三、驳回罗邦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2元,由罗邦线负担84元,由荆门市旭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9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负担1739元。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荆门旭冉公司认为一审遗漏了投保单背面的《特别约定清单》,特别约定中第三条,“本保险为打通理赔,每人死亡残疾和医疗费用赔偿责任共用相同限额。”人民财保荆门市分公司辩称,荆门旭冉公司主张一审遗漏了特别约定的主张不能成立,所谓遗漏是指在一审时已经提出,但因为各种原因被一审法院予以忽略。本案的事实是,荆门旭冉公司在一审时将承保单与特别约定一起向一审法院提交,但荆门旭冉公司在一审时并未提及有特别约定条款,这属于荆门旭冉公司的举证责任范畴,荆门旭冉公司疏于提及特别约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经查阅一审卷宗中《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单(抄件),背面为特别约定清单,双方当事人对特别约定清单无异议。二审补充查明,荆门旭冉公司投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中有特别约定。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人民财保荆门市分公司对罗邦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期治疗费三项共计赔偿5万元是否合理。该焦点涉及两个问题:1、人民财保荆门市分公司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第三十条,对荆门旭冉公司是否生效;2、对特别约定清单第三条“本保险为打通理赔,每人死亡残疾和医疗费用赔偿责任共用相同限额”的理解。(一)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第三十条,对荆门旭冉公司是否生效。荆门旭冉公司主张保险条款第三十条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未采用不同颜色、字体、符号予以提示,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人民财保荆门市分公司虽然未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三十条加黑、加粗,但在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人民财保荆门市分公司对保险条款向荆门旭冉公司进行了解释,荆门旭冉公司在二审庭审中也认可人民财保荆门市分公司对保险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荆门旭冉公司在投保单上盖章确认。人民财保荆门市分公司对保险条款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尽到了说明义务,荆门旭冉公司对条款内容了解并认可,该条款对荆门旭冉公司生效。(二)对特别约定第三条的理解。《特别约定清单》第三条约定,“本保险为打通理赔,每人死亡残疾和医疗费用赔偿责任共用相同限额。”人民财保荆门市分公司对该条的理解是,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用赔偿是两个不同的项目,打通理赔意味两个限额相同不存在参差不齐的情况。共用是指在同一保险责任项下对不同的项目,均等的进行赔偿。相同限额是指赔偿的范围或者是赔偿上限相同。荆门旭冉公司认为按照人民财保荆门市分公司这样理释,特别约定第三条就是一句废话,因为每人责任限额为50万元。荆门旭冉公司对该条理解为每人死亡残疾和医疗费用的限额应当不区分伤残等级,限额为50万元。从特别约定第三条的字面理解,“每人死亡残疾和医疗费用赔偿责任共用相同限额”,应该是针对每个人而言,死亡、残疾、医疗费用赔偿责任共用相同限额,不存在责任限额上的差别。荆门旭冉公司对特别约定第三条理解为不分伤残等级赔偿,从该条字面上不能看出对伤残等级赔偿作出了如此约定。保险条款第三十条约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造成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保险人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其中,医疗费按照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计算赔偿。旅客因伤致残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特别约定清单第三条约定了每人死亡残疾和医疗费赔偿责任共用相同限额,也就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50万元,荆门旭冉公司和人民财保荆门市分公司对此也予以认可。保险条款第三十条另约定了旅客因伤致残的,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道路客运乘运人责任保险特别约定清单和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均为格式条款,特别约定第三条是对限额的规定,保险条款第三十条是赔偿具体限额比例的规定,特别约定第三条与保险条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并不冲突,应结合理解适用。罗邦线的伤残等级为10级,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期治疗费的赔偿比例为10%,乘以每人责任限额50万元计算,即为5万元。一审认定人民财保荆门市分公司赔偿罗邦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期治疗费三项共计5万元适当,荆门旭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荆门旭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荆门市旭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俊蓉审判员  徐 英审判员  向 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