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9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且沙小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且沙小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9刑初14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且沙小吉,男,1996年12月7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布拖县人,村民,捕前住四川省布拖县。2016年10月31日,因盗窃罪被布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布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公安局看守所。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以布检公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且沙小吉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迪惹杨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且沙小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8日,被告人且沙小吉盗窃了且某家中1000元和一部OPPO牌手机。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且沙小吉被扭送至布拖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被盗手机经布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449.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且沙小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布拖县价格认证中心布价认鉴【2017】7号鉴定意见书、(2016)川3429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且沙小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且沙小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且沙小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且沙小吉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且沙小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且沙小吉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瓦西家林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