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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7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志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王志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425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建国,雷波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志华,男,生于1990年6月15日,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文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