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2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大连滨海海上客运有限公司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滨海海上客运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2民初803号原告:大连滨海海上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民德街**号。法定代表人:宋良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作贤,北京高文(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127号核电大厦3楼。代表人:李传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捷,男,该公司职员。原告大连滨海海上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大连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滨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英大大连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船舶保险赔偿金4084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律师费)由英大大连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滨海公司就其所属的“中山旅游1”轮向英大大连公司投保,英大大连公司予以接受并签发了保险单,保险险别为沿海船舶全损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4月28日0时至2017年4月27日24时,保险金额为498万元,全损免赔20%。2017年2月19日,“中山旅游1”轮非营运由大连港出发转港前往广西防城港途中发生事故最终弃船。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后,滨海公司多次向英大大连公司索赔,2017年6月8日,英大大连公司作出保险拒赔说明函,明确拒赔。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英大大连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理由为本案所涉“中山旅游1号”轮沉没保险理赔事宜涉嫌刑事犯罪。本院查明,大连市公安局对滨海公司保险诈骗案已作出大公(经)立字[2017]124号《立案决定书》,决定立案侦查。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大连市公安局对滨海公司保险诈骗案已作出大公(经)立字[2017]124号《立案决定书》,决定立案侦查,滨海公司具有经济犯罪嫌疑,故本案应驳回滨海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滨海公司向英大大连公司保险索赔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连滨海海上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478元(滨海公司已预交),退回滨海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光人民陪审员 阎铁毅人民陪审员 姜弋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金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