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民终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钟祥谦与张晓霞、渠海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祥谦,张晓霞,渠海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153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钟祥谦,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兴华,内蒙古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晓霞,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权,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系张晓霞的丈夫)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渠海洪,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上诉人钟祥谦因与被上诉人张晓霞、渠海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502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祥谦又以一审判决正确并服从原判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钟祥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祥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上诉人钟祥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景 超审判员 张慧玲审判员 朝 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