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终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霍春雷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终702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霍春雷,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本溪市。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1年9月26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盗窃于2011年6月28日经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于2012年8月14日经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霍春雷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辽0204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霍春雷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对被告人霍春雷的犯罪所得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霍春雷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0元;被告人霍春雷的犯罪工具钳子、锥子各一把,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霍春雷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霍春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霍春雷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霍春雷撤回上诉。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4刑初3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徐孝鹏审判员何晶晶审判员王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曹丽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