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晓南与被执行人孙颖、张先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南。被执行人孙颖。被执行人张先谱。申请执行人张晓南与被执行人孙颖、张先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调解书二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45000元及利息60000元,共计505000元,具体给付时间为:2015年8月14日前给付50000元,2015年8月31日前给付50000元,余款自2015年9月起每月月底给付20000元至本息付清止,若未能按照欠款约定日期付款,应以到期未还款数额为基数,自违约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给付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45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颖先后主动偿还了5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金成审判员 庞绍辉审判员 毕 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宗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