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5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程丹与张守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丹,张守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5189号原告:程丹,女,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光,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曼,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守林,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腾飞,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丹与被告张守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程丹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丹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程丹负担。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