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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5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程丹与张守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丹,张守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5189号原告:程丹,女,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光,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曼,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守林,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腾飞,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丹与被告张守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程丹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丹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程丹负担。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