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5刑初48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长沙市芙蓉区走马楼社区五一西路某号某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7]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逃)在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政务中心南侧一门面内开设一电游赌博室,其中被告人周某某占赌场百分之八十的股份,刘某某占赌场百分之二十的股份。被告人周某某和刘某某购置三台(打鱼)赌博机(每台八个机位)和一台“单挑王”(有八个机位)用于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雇佣余某某、周某某、颜某某、刘某甲等人做服务员,为该赌场内赌博提供服务他人进行电游赌博。2017年4月10日,李某、张某某、谷某某、夏某某、陈某某等人在该赌场内实施赌博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三台“打鱼”赌博机、一台“单挑王”以及赌资5600元。经鉴定,该赌场的三台打鱼机和一台单挑王均具有赌博功能。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具由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宣告缓刑。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本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二、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五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易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