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爱超、张宗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爱超,张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494号申请执行人:周爱超,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张宗国,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爱超与被执行人张宗国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周爱超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宗国所有的鲁A×××××号小型汽车,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莲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