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会与陈涛、杨学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陈涛,杨学煊,孙继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301民初1327号原告:杨会,女,1968年6月2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无固定职业。被告:陈涛,男,1972年7月2日生,黎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被告:杨学煊,女,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住址,系被告陈涛之妻。被告:孙继东,男,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无固定职业。原告杨会与被告陈涛、杨学煊、孙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会、被告孙继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涛、杨学煊经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在《云南法制报》刊登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共18个月的利息36000元,借款利息支付到实际还款日止;3、判令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涛和杨学煊在楚雄市轻纺城经营楚雄开发区新昌盛副食经营部,因需要资金周转,通过孙继东介绍,陈涛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200000元,其中:2015年4月14日借款50000元,同年5月23日借款150000元,被告陈涛写下借条两份,两笔借款由被告孙继东作为担保人和证明人。2015年6月被告陈涛通过孙继东个人帐户归还100000元。2015年11月13日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截止2017年4月30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借款利息36000元。被告孙继东辩称,第一次借款50000元我在场,但是之后的借款我不在场,我也不知道。被告陈涛、杨学煊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杨会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条2份,欲证明被告陈涛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200000元,担保人是孙继东的事实;2、结婚证,欲证明被告陈涛与被告杨学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银行凭证2份,欲证明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被告陈涛2000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孙继东对原告杨会提交的证据1、3中的落款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的借条及转账凭证无异议,对落款时间为2015年5月23日的借条及转账凭证不认可;对证据2无异议。被告孙继东针对其辩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陈涛、杨学煊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杨会提交的证据1、3,证明被告陈涛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200000元的事实,本院均予以采信;证据2,证明被告陈涛与杨学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会与被告孙继东系朋友关系。被告陈涛与孙继东系同行,做配送批发。被告陈涛与杨学煊系夫妻关系。通过被告孙继东介绍,被告陈涛因资金周转两次向原告杨会借款合计200000元,其中:第一次于2015年4月14日借款50000元,原告杨会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将借款50000元转入被告陈涛帐户,被告陈涛向原告杨会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杨会人民币50000元,按月支付利息,借款时间从2015年4月14日至2016年4月13日止,此款于2015年4月14日通过交通银行转帐到农村信用社陈涛卡上”的借条一份,被告孙继东作为担保人、证明人在该借条中签名并按印;第二次于2015年5月23日向原告杨会借款150000元,原告杨会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将借款150000元转入高必才的帐户,被告陈涛向原告杨会出具了内容为:“2015年5月23日向杨会借款157500元用于资金周转,此款从杨会交行552900004228000098202帐户转入陈涛表哥高必才帐户收现金75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时间从2015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保证按时归还”的借条一份,该借条中有担保证明人“孙继东”的签名,但庭审中被告孙继东对该签名不认可,被告孙继东辩解该次借款时其不在场。之后,被告陈涛通过孙继东归还了原告杨会借款10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00000元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杨会提交的证据证明了被告陈涛于2015年4月14日向原告杨会借款50000元,于2015年5月23日借款150000元,合计借款200000元的事实,被告陈涛向原告杨会出具的落款时间为2015年5月23日的借条中的借款金额虽为157500元,但原告杨会提交的转帐凭证证明原告杨会转款给被告陈涛的借款为150000元,由于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因此,本院认为2015年5月23日原告杨会实际交付给被告陈涛的借款为150000元,且原告杨会在庭审中陈述被告陈涛尚欠其的借款为100000元。被告陈涛已归还原告杨会借款100000无,尚欠借款100000元,被告陈涛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杨会要求被告陈涛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杨会提交的证据证明被告陈涛与杨学煊系夫妻关系,因此,被告杨学煊应与被告陈涛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对于原告杨会主张的利息,由于原告杨会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了逾期利率标准的事实,本院根据当地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按年利率6%的标准予以支持,自原告杨会主张的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关于原告杨会要求被告孙继东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原告杨会提交的两份借条中有“孙继东”作为担保证明人的签名,被告孙继东并不是本案借款的借款人,且被告孙继东对落款时间为2015年5月23日借条中“孙继东”的签名不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无论两份借条中“孙继东”是否是被告孙继东亲笔所签,无论被告孙继东在本案中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杨会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第二次借款的借款期限于2016年6月22日届满,原告杨会应在2016年12月22日前向保证人孙继东主张债务,而本案的立案时间是2017年4月21日,因此,原告杨会未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要求被告孙继东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孙继东的保证责任免除,故对原告杨会要求被告孙继东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涛、杨学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杨会的主张及诉请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涛、杨学煊偿还原告杨会借款100000元;二、由被告陈涛、杨学煊支付原告杨会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的利息9000元(100000元×6%÷12个月×18个月);2017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至借款100000元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孙继东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涛、杨学煊负担(未交)。以上应由被告陈涛、杨学煊执行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款交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红燕人民陪审员 李春城人民陪审员 宋国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永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