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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优、吴根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优,吴根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51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钢,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全新街**号**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68********。被申请人:吴优,女,汉族,1993年10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被申请人:吴根生,男,汉族,1965年3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解除保全申请人王钢与被申请人吴优、吴根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鄂0116财保19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对吴优、吴根生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其它等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王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对吴优、吴根生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其它等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 婷人民陪审员  陈 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