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9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李岸驰、李丽敏、罗廷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李岸驰,李丽敏,罗廷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9433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吕章志,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李岸驰,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李丽敏,女,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罗廷辉,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被告李岸驰、李丽敏、罗廷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廉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