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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5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史怀河与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怀河,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5205号原告:史怀河,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住所地:滕州市杏坛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琼,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营,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该院医疗安全管理科工作人员,住滕州市。原告史怀河与被告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史怀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怀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怀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史怀河负担。审判员  赵曰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