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5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史怀河与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怀河,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5205号原告:史怀河,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住所地:滕州市杏坛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琼,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营,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该院医疗安全管理科工作人员,住滕州市。原告史怀河与被告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史怀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怀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怀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史怀河负担。审判员 赵曰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