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14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陶某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433号之二被执行人陶某某,男,1967年6月20日生。我院对陶某某罚金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豫豫刑终476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陶某某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上级法院指定我院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陶某某名下有豫E025**车辆和豫JZ19**车辆,我院已予以查封,但未发现车辆踪迹无法处置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在在牢中服狱,无财产来源,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在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豫刑终476号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勇审判员 贾 佳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方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