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3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邹鲜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鲜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3914号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桂东大道城东5社新湾处天子云庭B栋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75665517Y。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泽明、王龙飞,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鲜兰,女,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邹鲜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先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麒君书 记 员 黄 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