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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3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代宗梁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宗梁,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3493号原告:代宗梁。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素青,漯河市郾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张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代宗梁诉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代宗梁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宗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宗梁撤回对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代宗梁负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洁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