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104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与李才罚金执行结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104执5号移送机关:白城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才,男,1951年3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洮南市万宝镇新丰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才罚金一案中,首先经过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没有回音。其次,本院经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五查”,发现被执行人武玉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李才在公安机关登记的住址进行查找,经过公安机关与社区同志的大力配合找到被执行人李才登记住址的房屋,但家中无人。经过村委会及邻居走访调查都说多年未见其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才已经处于下落不明的状况,不具备动用司法资源继续查找的必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7104执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丁尔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索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