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吉克阿果木与马阿依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克阿果木,马阿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4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吉克阿果木,女。被执行人:马阿依,女。申请执行人吉克阿果木与被执行人马阿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7)川3434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克阿果木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48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则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马阿依于2019年3月之前将148000元及其利息部分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吉克阿果木。申请执行人吉克阿果木于2017年10月23日委托吉克阿依(系吉克阿果木姐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吉克阿果木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吉克阿果木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马阿依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吉克阿果木欠款人民币148000元未受偿;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7)川3434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母红霞审判员 郭仕伟审判员 马晓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英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