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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9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马杨、肖凤仙与被执行人张萧伟、张杰、张孝、张伟宾、张某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马杨,肖凤仙,张萧伟,张杰,张孝,张伟宾,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9执62号申请执行人张马杨,男,1947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红河县人,住红河县。申请执行人肖凤仙,女,1945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红河县人,住址同上,系张马杨之妻。被执行人张萧伟,男,1971年8月16日生,彝族,农民,红河县人,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之长子。被执行人张杰,男,1994年1月23日生,彝族,大学文化,农民,红河县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张萧伟之长子。被执行人张孝(曾用名张九十一),男,1998年6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红河县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张萧伟之次子。被执行人张伟宾,男,1978年5月7日生,彝族,文盲,农民,红河县人,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之次子。被执行人张某,男,2004年7月3日生,汉族,学生,红河县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张伟宾之子。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马杨、肖凤仙与被执行人张萧伟、张杰、张孝、张伟宾、张某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已将铺面搬空,归还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已出租收益。被执行人已缴纳诉讼费40元和申请执行费50元。由于被执行人张萧伟户无其他住所,无法强行从争议的房屋搬出。被执行人张伟宾户虽在外搭起石棉瓦临时住房居住,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无法长期居住。因此,无法强行被执行人从正房楼下和耳房搬出,如果强制腾房,将会导致被执行人户居无住所,并会使父子矛盾加剧,家庭矛盾更加激化,不利于家庭的团结和睦,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且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浪堤镇无廉租房供被执行人居住。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529执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绍云审判员 罗丽萍审判员 张   祖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   雄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